1. **性质**:汽车召回旨在消除缺陷车辆的安全隐患,确保公众安全;汽车三包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的损失。
2. **法律依据**:汽车召回依据《产品质量法》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属于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制定相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3. **针对对象**:召回主要针对与安全相关的系统性、同一性缺陷;汽车三包解决的是偶发性的产品质量问题。
4. **范围**:“三包规定”主要适用于家用车辆;汽车召回涵盖家用车辆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
5. **解决方式**:汽车召回由制造商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则由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并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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