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登记相关规定,机动车完成转让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可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牌照号码。同时,若个人名下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车牌可相互交换。申请原车牌的条件如下:1. 原车牌在原机动车上使用满一年,且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车牌的保留期限仅为一年。
2. 必须处理好原机动车涉及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3. 原车牌仅限原车主保留,可用于新车或二手车。新规定与旧规定的不同之处:1. 新规定的一年使用期和一年保留期,与旧规定的三年使用期和半年保留期有所不同。
2. 新规定中,购买新车或二手车均可保留原号,而旧规定仅限购买新车。
3. 按照旧规定,原变更不能保留原号,而新规定下,车辆转移、注销、迁出均可保留原号。特殊情况如下:1. 若车牌属于政府个人,系国家财产,不可随车转让。
2. 在部分地区,直系亲属死亡的,其车牌不能继承转让,原车牌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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