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型客车的确认标准为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纳税人须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按小型客车的计税标准征收。
2、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税。
3、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4、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注意事项:
1、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纳税人可在机动车年审当月进行申报纳税,也可在纳税年度内提前申报纳税。
3、车辆基本资料登记发生变更的;需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的,申请车辆减免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
4、逾期未缴纳车船营运税收的纳税人则必须先到所属县(区)车船税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再作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