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后每年第一次开庭,十五年后每半年第一次开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自登记之日起,机动车应当在下列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客车5年内应当每年检验一次;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二)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的,每6个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6年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15年以上的,每6个月一次;
(4)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4年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应每年检查一次。在规定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营运机动车,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能再转让(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想买或者卖,可以先去车管所办理汽车报废单(取消汽车档案),然后再买或者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