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保险法修订内容

时间:2024-07-18 07:4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0月10日起,各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产品新版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新产品主要是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进行修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理赔时限。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齐全的,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及时提供。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请求后的核查期限一般规定为“三十日以内”;第二十四条拒绝赔偿通知书的发出,适用“3日内”的一般规则;第二十五条对保险人提前支付赔款作出“60日内”的一般规定。

据此,新版商业车险条款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各理赔环节的操作时限,有助于提高车险行业整体理赔标准和理赔服务质量,也有助于消费者享受到更加高效、透明的车险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将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自动继承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

对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对新版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前述条款规定了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转让给他人且保险人未办理更正手续的,不再是拒绝赔偿的直接理由,但仅限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给他人,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均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发生保险事故,显著增加被保险机动车风险程度的情形。修改后的条款逻辑更加清晰,各方权利义务更加均衡,被保险人和受让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赔偿第三人。被保险人迟迟不提出要求的,第三人有权就应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

根据新《保险法》,“三责任险”条款在赔偿处理上做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款赋予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直接请求权,加强了责任保险中对第三人的保护;同时,将保险人的赔偿行为限定在一定情形下,切实督促被保险人及时履行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使第三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对比原来的车险条款,保险公司对短期费率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的规定执行短期月率,有的规定执行日率。虽然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还不是很明确,但各保险公司新的车险条款取消了短期月费率,各保险公司按照日费率计算保费,显然对被保险人更有利。

一般来说,商业汽车保险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根据新《保险法》进行的。除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新《保险法》没有修改,商业汽车保险的条款也没有修改。通过修订,车险条款更加明确,实践中的纠纷减少,对保险人提出了更加明确、更加严格的要求,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进一步加强。同时,条款的修改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新《保险法》作出的许多新规定与现行做法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如何真正落实新《保险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让消费者真正受益,真正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就显得更加重要。让我们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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