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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强险标志可以不张贴,但是要在交强险标志在部分已经实行电子保单的地区,在当地开车是不需要贴交强险标志的。但尚未实行电子保单的地区,要贴上强制投保的标志。而且已实施电子保单地区的车辆,在外出行驶时,如果沿线地区或目的地没有施行电子
交强险标志可以不张贴,但是要在交强险标志在部分已经实行电子保单的地区,在当地开车是不需要贴交强险标志的。
但尚未实行电子保单的地区,要贴上强制投保的标志。
而且已实施电子保单地区的车辆,在外出行驶时,如果沿线地区或目的地没有施行电子保单,需要贴交强险标志。
关于是否取消交强险标志纸质贴条,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在尚未实行电子保单的地区,需要粘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交强险不赔付自己的车。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即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所以交强险对于投保人自己的车辆损失是不赔偿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