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天津港取车,可自驾返回。根据《机动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领临时行驶证:
(1) 未售出;
(二)机动车购买、分配、捐赠等后未登记的;
(3) 新车的出口和销售;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型式试验;
(五)轴重、总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不能登记的特种机动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驾车目的地超过天津,需要申请临时跨区驾照,有效期一般为30天。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原产地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有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或者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