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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运车辆指报告期末经主管机关核准,可参加营运的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待修的、长期停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但不包括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如架线车、油罐车、货车和善E它专用车辆)和借入的客运车辆。营运车辆管理工
营运车辆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选择车辆,编制车辆计划,做好新车的接收、分配和投产前的技术作业与领证工作,保证车辆装备完善,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鉴定车辆技术状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车辆改造和改装;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的停放、停驶、封存保管、调拨和报废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车辆运行管理,提高驾驶人员的操作水平,实行严格的例行保养,进行爱车教育;加强车辆基础资料的积累、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车况变化规律,及时采取措施,加强保修工作,提高保修质量。
为了保证汽车的行驶安全、运行可靠和经济合理,凡参加营运的车辆,均应符合以下主要技术条件:
1、车容整洁,装备齐全,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紧固可靠,汽车动力性能良好。
2、发动机运转良好,燃、润料消耗正常,冷却水温在50℃以上时无敲击异响,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3、底盘各总成连接牢固,不过热、无异响,性能良好,各润滑部位不缺油;钢板弹簧无断裂或错开现象;轮胎气压正常;汽、挂车连接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转向轻便灵活,横直拉杆及球头销不松旷,性能良好,前轮定位符合要求,脚制动效能符合规定,手制动作用可靠,挂车制动装置有效。
5、客车车厢、货车驾驶室内不进尘土、不漏雨,门窗关闭严密,开启灵活,挡风玻璃视线清晰。货箱无漏洞,栏板销钩牢固可靠。
6、电气设备齐全,工作可靠。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