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款: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第十款: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