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3、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4、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5、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6、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7、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属于上述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2、属于上述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3、属于上述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