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第三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以及第五款规定申请变更准驾车型的,受理后直接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
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允许自学直考,全国将会逐步开放自学直考。若所在地区是自学直考的试点,则可以不报驾校考驾照,未实行自学直考的地区通常都是不允许的。
目前为止,全国已开放自学直考的试点地区有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