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2、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3、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4、家庭成员符合三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