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则如下: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2、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4、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5、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6、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7、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8、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新交规将四轴车分为四轴中置轴挂车列车、四轴铰接列车、四轴全挂汽车、四轴载货汽车。
2、四轴中置轴挂车列车:分为两种,一种可载36吨,一种可载35吨;四轴铰接列车:可载36吨;四轴全挂汽车:可载36吨;四轴载货汽车:可载31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