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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车型不同预约时间不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以下是关于科目二的相关介绍:
1、初次申请: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有效期: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3、考试终止: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