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一、二类汽车维修服务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服务的,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制度。
二、证书分类
机动车修理竣工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B证)。(证书A和证书B的样式见附件)
三个。合格证书的应用
(1)经过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竣工检验合格,由车辆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A证A)。
(2)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修理)竣工检验合格,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出具《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B证B)。
(3)机动车维修企业可通过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B证B);电脑打印的证书(B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四)出具的证明项目应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名或者提供空白证明,禁止提前为已完成的车辆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