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除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选发动机外,不得变更机动车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
2、变更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相关技术数据不予办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6.机动车被盗被抢。
(四)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或者车身颜色发生变更的,在交还车辆、恢复登记时,应当出示相关技术鉴定证明进行变更备案。
(5)因磨损、腐蚀、事故等原因造成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字迹模糊或损坏。可以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