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