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每年为教练员提供至少一周的脱产培训,提高教练员的业务素质。
3.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价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名,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4.第二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和声誉评价办法,实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和声誉评价制度。
5、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名、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6.第二十五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评价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