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时速超过100公里的,应当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可适当缩短与同车道车辆的距离,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示廓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