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家用汽车修理、更換、退货责任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产品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期是指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生产企业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服务的期限。家用产品三包有效期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因此,自购车之日起,在2年或5万公里的有效期限内,经营者应当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汽车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或退货三项责任,而从第2年至第3年或5万至6万公里内,经营者仅承担汽车质量问题的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