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准低于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准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准超过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00km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行驶速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车道,不得妨碍已经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减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当其速度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可适度减小与同车道车辆的距离,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