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度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知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五种违法行为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下同)是已申领号牌但未道悬挂或未粘贴;使用公告版作废的号牌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
3、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号牌丢失被盗的,需在报警报失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补领全国处罚都是12分,钱数权不等,以地方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