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16条,机动车应当在自登记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进行安全和技术检查:
1、营运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满5年的,每6个月一次;
2.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4.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每年检查一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检验日期为机动车登记的当月,可以提前三个月进行车辆检验。例如:
10月份登记的车辆可以在每年的8月、9月、10月到车管所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