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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3、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4、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挡管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3、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