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动车驾驶员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体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
3.《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由持有相应以上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4.实习期达到12分就注销驾照。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是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应当取消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驾驶资格。
此外,持有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分超过6分但低于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延长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不满12分者,也将被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