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应开启双闪灯,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停车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示标志的,一次记12分。
3.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提醒本车处于异常状态。
4.在车道上临时停车时,打开双闪灯提醒其他车注意。
5.交警部门允许组成车队时,车队中的车辆应开启双闪灯。
6.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7.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