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79000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不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