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055-79000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辆和货物的总高度离地面超过4米;
(2)车辆和货物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辆和货物总长度超过18.1米;
(4)总重量超过18,000公斤的双轴卡车;
(5)总重量超过25,000公斤的三轴卡车;三轴汽车列车,总重量27000多公斤;
(6)总重量超过31,000公斤的四轴卡车;总重量超过36,000公斤的四轴汽车列车;
(七)五轴汽车列车,货物总重量超过43000公斤;
(8)六轴及以上车辆总重量超过49000千克,拖拉机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超过46000千克。
确定前款规定的限量标准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双轴组按两轴计算,三轴组按三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两轴组、三轴组、半挂车和全挂车车轴两侧的轮胎按双轮胎计算。各车轴两侧轮胎为单轮胎的,除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加宽轮胎外,限值标准降低3000公斤;
(3)车辆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每个车轴的最大允许轴重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GB1589)要求的冷藏车、汽车列车、装有空气悬架的车辆、特种作业车辆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