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页功能可以快速定位到想看的内容哦~
摘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本应由车辆的原所有人处理完毕:1、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车辆,车辆原所有人即被执行人往往下落不明,有时候甚至连违章的实际驾驶人都无法确定。因此,通过司法拍卖
1、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车辆,车辆原所有人即被执行人往往下落不明,有时候甚至连违章的实际驾驶人都无法确定。因此,通过司法拍卖的车辆在过户过程中,就出现了买受人需承担违章扣分的现象;
2、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因实际驾驶人无法确定,可仅对机动车所有人处罚,不予记分;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车辆违章扣分由买受人承担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对于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应予以扣分、罚款处罚,其目的是为了警示驾驶人安全行车,维护文明的驾驶秩序,而车辆买受人并非实际违法者,对其进行处罚不但有违公平正义原则,而且还不能真正处罚到违法者,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2、机动车驾照所有的12分具有人身性和专属性。扣分和罚款不同,现行拍卖中拍卖公告在披露的情况下,买受人愿意对罚款进行处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对于扣分而言,金钱不具备专属性和人身性,这个人交钱和那个人交钱都是一样的效果。况且对于违章罚款,可以从拍卖所得案款中优先进行支付;
3、但是扣分则不同,可扣分数具有专属性和人身性,在一年内一个驾驶员的可扣分数为12分,在现行规定中被处罚扣分的驾驶员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交管部门进行扣分处罚,这也就印证了可扣分数的人身性和专属性特性,具有人身性和专属性的特性往往是不可替代的,更不能进行强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