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出租车司机8年,中型出租车司机10年,大型出租车司机12年;
2.租赁乘用车15年;
三、小型客车为10年,中型客车为12年,大型客车为15年;
四、公共汽车载客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9年,多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微型货车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10年,其他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15年,无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为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