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医疗费方面赔偿限额为10000元,如两人医疗费加一起不足10000元,按实际发生赔付,如两人医疗费加一起超10000元,按10000元赔付。(注:医疗用药需医保范围内)如伤者有定残的,按定残级数和当地伤残补助标准,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伤残补助费,伤残用品费用,误工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最高限额100000元,100000元以内的赔付实际发生的数额。在交强险保险金额内按比例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和肇事方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