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