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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时间:2024-10-07 11:1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摘要:交强险是国家强制缴纳的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有优先赔付权,其他保险需在交强险赔付过后进行赔付。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以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缴纳的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有优先赔付权,其他保险需在交强险赔付过后进行赔付。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以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一起用吗

可以一起用,正常情况下,先交强险理赔,额度不够时再用第三责任险赔。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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