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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会告知医疗机构,医院启动绿色通道来紧急抢救,抢救费用先使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超出部分由救助基金垫付,肇事机动车事后逃逸或者未交强险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会告知医疗机构,医院启动绿色通道来紧急抢救,抢救费用先使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超出部分由救助基金垫付,肇事机动车事后逃逸或者未交强险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道路救助基金是谁签字谁还。道路救助基金中的承诺书由谁申请就由谁签,也就是说受害者申请的就由受害者签字并负责偿还,肇事者申请的由肇事者签字并负责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