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扣留三个月以上将被强制报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限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动用。逾期不处理被扣留车辆的,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处理的,依法处理被扣留车辆。
引导报废和强制报废的区别:
建议引导报废,但车辆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可以不报废。
强制报废是必须的,必须的,必须的。
强制报废有四个标准:
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
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经修理、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