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驾交警结案后下一步怎么办?
案件结案后,交警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如何处罚酒驾?
(1)《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根据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束直至醒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在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约束其醒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拘留、罚款。
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存在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确定适合主刑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就单醉驾案而言,最终的尘埃只能是刑事法院的判决。在交警部门结案不代表已经正式办理。交警也要以醉驾侦查各方面都没有问题为由结案,否则即使移送人民检察院,也存在被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