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酒驾如何处理?
(1)刑法对醉酒驾驶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1.为赛车而追,环境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请求逮捕后,检察机关拒绝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审查的;
6.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需要继续侦查的;
新疆作为中国的少数民族部落,也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酒驾法律制度。毕竟酒驾涉及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法律制度不能单靠新疆来修改。新疆当地交管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侦查流程处理涉嫌酒驾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