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孙秀珍
□张曦文记录仪
12月28日,本报报道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政府金融办联合制定的《临沂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近日公布。根据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到临沂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快速理赔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兰山区、河东区、罗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涉及机动车和道路上车辆的交通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轻微财产损失是指损失车辆在每辆2000元以下,且机动车能够继续行驶。
涉及道路上车辆轻微物质损害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应当先离开现场再协商,并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警告闪光灯;(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立即离开现场;(三)当事人可以通过摄像、摄影或者书面记录等方式确定事故损失证据;(4)当事人立即向各自的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取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临沂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当事人现场记录》;(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24小时内,持《记录簿》或者其他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到临沂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当事人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且交通事故处理迅速,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认可后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以到“服务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事故认定,并按相应程序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