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质量纠纷解决取得重大突破。
有些人可能还记得2013年4月27日下午,保时捷卡宴在沪昆高速上发生的追尾事故。车主和厂家对事故原因争议很大,双方都坚持责任在对方。车主甚至要求权威鉴定机构出具事故报告。然而,保时捷对此仍有很大疑虑。
车主与厂家之间关于某一质量问题的纠纷屡见不鲜,但如何解决纠纷,保证问题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既不允许过度维权的消费者得逞,也不允许厂家逃避责任,是汽车三包规定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有媒体引用保时捷车主的话抱怨:在过去的五个月里,我花了所有的时间和精力来捍卫我的权利,我没有做任何其他事情。反正我已经损失的不止这一辆车了。
但这个让消费者感到很大困扰的纠纷解决和责任归属问题,在明年315之后会得到更圆满的解决。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过,大大减轻了中国汽车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负担,使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纠纷的解决朝着惠及消费者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这是具有革命意义的一大步。
标志着这一大步的具体内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消费者自收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缺陷的,经营者应当就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同时,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恰恰是汽车消费者最纠结的地方。
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项被称为“汽车三包”的部门规定,让消费者对未来维护自身权益充满了期待。
但由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尤其是三保汽车制度没有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和途径来解决汽车消费者与制造商之间的纠纷,使消费者在面对自己汽车产品的问题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和障碍。
一般来说,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首先是消费者自己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然后消费者向制造商提问。如果厂家接受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是自己造成的,那么所有的问题就到此为止,厂家会和消费者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但在很多情况下,当消费者自己发现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厂家免费维修等三包时,厂家往往不会轻易同意消费者的意见。这样,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就会因为对某个问题的不同意见而产生纠纷和纠纷。
但“汽车三包”中对汽车厂商责任的免除,更容易让汽车厂商找借口指责消费者的责任。
《三包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在六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消费者购买的家用车产品已经书面告知存在缺陷;家用汽车产品用于租赁或其他商业用途;说明书明确表示不允许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因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维护和修理产品而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这六项中,第五项尤其偏向汽车厂商。因为因未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维护或修理产品而造成的损坏。,给了汽车制造商太多的豁免空房间,因为所谓使用很难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消费者千差万别,每个人的使用习惯都不一样。
如上所述,中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根据汽车三包中的规定,如果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争议,按照产品质量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投诉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书面材料包含的具体内容包括:投诉请求、理由、事实及相关证据;。所谓投诉人是指汽车消费者。显然,在汽车消费者与制造商就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汽车消费者作为投诉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但是,作为个人消费者,要给出有利的证据并不容易。难点在于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了解和熟悉程度远不如尝试。消费者很难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证据证明自己。
如果消费者不能及时提供证据,显然会陷入维权不利的境地。因此,如果消费者能够摆脱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责任由汽车厂商承担,将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构成非常有利的基础。
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汽车消费者只需要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如果厂家不同意消费者的意见,需要找证据证明这个质量问题不是自己一方造成的。
当然,也不能说未来汽车消费者就能100%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汽车三包》的规定,证据可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鉴定机构,二是专家。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作为整个汽车产业链中最薄弱的一环,很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这些机构或专家。但这些机构或专家可能会受到有实力的汽车厂商的影响,从而给出有利于汽车厂商的证据。
不过,这毕竟属于另一个层面的问题,do 伪证。需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