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什么?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协议应当有效。与普通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能部分无效、待定或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可撤销性:
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协议,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地位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存在许多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的再赔偿请求。“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的角度说的,即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判断情况出现错误,以重大误解的心态签订协议,这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明显不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来看的。也就是说,当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利益差异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可以“明显不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赔偿协议。
判断是否属于明显不公平,要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这不仅取决于受害方是否缺乏经验、技能等。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就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则不能请求解除或变更协议;否则,您可以请求撤销或更改协议。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即《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至于此类协议的效力,如果协议主体合格,且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协商,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则认为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