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九七级残疾人,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慰藉将增加2000-3000元;
六级残疾人精神慰藉基金1.5万-2万元;
五级二级伤残,以2万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慰藉将增加4000-5000元;
一级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1.多级伤残以最高等级为准;
2.达不到残疾的,原则上不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确有必要的,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精神损失费金额,若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