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何时适用?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不立即离开现场,应及时向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撤离现场;2.受害人认为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无论是否轻微,当事人自己都无法解决,必须报警。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轻伤,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自行解决事故,无需报警。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只是赔偿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处理简易程序的程序
1.事故现场处理程序: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离开现场的,交警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码、保险凭证号码、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并经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恢复通行。拒绝离开现场的人将被迫离开。并根据当事人过错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简易程序当场办理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离开现场后,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赔偿的简易处理程序:
当事人自行离开现场后,协商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警的,应当向交警提供当事人各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书面记录。交警应当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根据当事人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简易程序办理事故认定书。
需要明确的是,简易程序虽然减少了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间,但其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仍然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简易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判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此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应由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