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前不久的一天,我开车经过路口的时候,看到一个绿灯,正常行驶。没想到,一辆大卡车闯了红灯,我无法避开。两辆车相撞了。而卡车司机和我在撞车事故中都受了伤,但我受的伤更重,我的车也受损了,损失很大。公安机关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后,决定我承担50%的责任。我不接受这个。不知道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读者林春亮林春亮读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这一复议程序被取消。但从执法实践来看,取消审查程序不利于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设定了审查程序。《条例》指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经审查,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鉴定;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按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此外,当事人可以不申请审查,而是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法院审理调查的事实确定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