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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行李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停”“六停”。本次修订将“五不离站”要求改为“六不离站”,即增加此项:“乘客
1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行李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停”“六停”。本次修订将“五不离站”要求改为“六不离站”,即增加此项:“乘客不系安全带不离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
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驾驶证记2分;
在高速公路上开车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记2分。
为什么要系安全带?
安全带是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伤害程度的有效装置。安全带将人与车融为一体,可以避免乘客撞到玻璃窗被甩出车外的危险。
你在公共汽车上系安全带吗?
危险系数直线上升!
安全带=安全带
据专业人士统计,系好安全带,可使翻车死亡率降低80%,正面碰撞降低57%,侧面碰撞降低44%。不系安全带造成的伤害率预计达到80%以上,不系安全带的事故死亡率比系安全带高37倍。
当车辆在高速行驶时发生碰撞或紧急刹车时,巨大的惯性会使车内乘客与方向盘、挡风玻璃等发生碰撞。第二次,从而对乘客造成严重伤害。安全带可以将人束缚在座椅上,其缓冲功能会吸收大量动能,大大降低乘客的受伤程度。
面对安全,你还是会想
系安全带麻烦吗?
提醒: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带
一只手拉出安全带,另一只手握住带扣,用带扣扣紧带扣片,确保安全带牢牢系在车身上。
调整皮带位置。三点式腰带应尽可能系得低,系到臀部,而不是腰部。接下来,调整肩带位置。肩带应该舒适地挂在锁骨处,注意不要摩擦脖子或脸,也不要放在腋下。轻轻拉动安全带,检查是否牢固。
将安全带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非常重要。如果太高,在紧急制动状态下很容易割伤脖子,而如果太低,很容易滑落。
请只系一秒钟安全带。
但它可以在关键时刻救你一命,无论是前排还是后排。
你必须系好安全带!
1.交通裁决中的权利损害如何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
(三)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审查期间,当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五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鉴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审查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审查一次。
第五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吊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当事人,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我国司法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当时这类交通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判断。在裁判时,相关当事人应积极上缴此类案件的证据,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此类证据保护此类交通案件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