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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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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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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 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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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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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查询业务的通知
步骤/方法
1.驾驶证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一年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注销。
2.驾驶证转让和换证: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管所管辖范围的,应当在迁入地车管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居住在核发地车管所管辖范围以外的,可以向居住地车管所申请换证;
3.60岁换证:机动车驾驶人持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作为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换发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年满7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人持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应当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车管所换发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4.更换信息变更、更换损坏的证件和更换自愿驾驶车型。
5: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