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车过户手续
1 原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行驶本原件和复印件、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及复印件、购置税完税证明、如果是单位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公章。
2 新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三张或者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如果是单位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公章、如果是外地需要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