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闻层出不穷,多少生命戛然而止,多少幸福家庭破碎失落,但屡遭流血的教训依然没能阻止悲剧的继续& hellip& hellip
针对目前屡禁不止的酒驾问题,参加全国两次会议。许多代表相继提出议案和建议。他们认为,在中国现行的刑法中,只有交通驾驶犯罪。交通事故罪,认为犯罪必须等到引起麻烦。因此,惩罚是轻的;因此,立法机关应修改《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罪名,以便司法机关加大对这类无视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
因酒驾致人死亡、重伤的孙伟铭,去年7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醉驾事故如何在法律上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成为法律界人士争议的焦点。
今年两次会议。实际上,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石杰在提案中就从这个争议焦点出发,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建议立法机关追加危险驾驶罪犯罪,并以交通事故罪做出改变。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包括酒驾、醉驾、吸毒后驾驶、飙车等一切行为。提高& lsquo针对醉酒、吸毒、超速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度危险驾驶行为;交通事故罪;量刑幅度,以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
类似案件中的不同处罚引发司法纠纷。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对酒驾的一般处罚只有驾照被暂时吊销1到3个月。;仅适用于酒驾。拘留15日以下,暂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追究醉酒司机的刑事责任。石杰认为,现行立法对酒驾的处罚太少,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导致执法和司法的乏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处罚酒驾事故罪一般有两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适用于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mdash明显太轻了。
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处罚,由于该罪不是为酒驾而设计的,对于大多数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行为,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罚明显有失偏颇。
石杰认为:一些地方法院采用了& lsquo高速飙车、酒后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交通事故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的;一些地方法院将类似行为定性为& lsquo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做出死刑判决。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城市出现过。不同的指控和不同的惩罚。现象,这让公众摸不着头脑,也让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Add 危险驾驶罪明确酒驾事故的罪与罚标准。
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法律适用,通过了孙伟铭案;二审判决后,发布了《关于酒驾罪法律适用的意见》,并以孙伟铭案为典型案例,明确:酒驾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继续撞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存在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这种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统一法律适用。但是,有必要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人进行判断& lsquo追尾后继续行驶。主观心态属于放纵或者疏忽,有一定的难度。石杰建议立法机关可以增加危险驾驶罪犯罪,对于严重醉酒、超速等行为,即使没有引起麻烦。,也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处罚;上述危险驾驶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应当从重处罚危险驾驶罪,处罚设定应当重于现有交通肇事罪,使处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
危险驾驶行为应受到严惩。
去年8月15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酒驾行动。此次行动中,所有被查获的酒驾司机均被拘留15天,驾驶证被暂扣6个月;一年内两次酒后驾驶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然而,这些措施往往是分阶段的,无法持续;因此,大多数酒驾司机总是运气好,导致恶性交通事故频发。
立法机关应该增加& lsquo危险驾驶罪。同时,相应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石杰认为,遏制酒驾事故,是否处罚不应该单纯以其行为是否造成危害来判断,而那些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必须提前控制。立法机关在考虑修改法律时,应当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写成& lsquo一次酒驾5年内禁止,两次酒驾终身禁止。等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