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拖车的费用谁来承担?
属于行政执法范围的,拖车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助机构提供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助机构进入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车辆被执法机关扣留时,不得收取所谓的停车费。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扣留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交警队伍正常执法费用,车主对交警的委托行为无支付义务。处理完违章后,交警应将车原封不动地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必须交费,所以车主交停车费没有依据。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当场制作、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的名称和数量;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六)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保存。
(七)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八)需要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扣押、扣留期间不包括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限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九)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不得使用或者损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第三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有权在先行支付赔偿金后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仓储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十一)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为骑电动车方便,所以在我国城市道路上很常见。因此,如果涉及到非法使用电动车,需要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行处理。应将拖车的相关标识和状况告知车主,并说明违规造成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