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上牌流程如下
(一)车主本人或代理人领取《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车主本人或代理人按表格要求规范填写详实信息。
(二)查验民警查验车辆。对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颜色与合格证、来历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拓号、称重等查验车辆。经查验合格的,由查验民警在《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拓号条上盖章签字。
(三)登记审核
登记录入人员根据查验民警已确认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原件、合格证原件,录入登记信息,准备打印受理凭证。打印出受理凭证的同时,在微机号牌库中确定一个六位数号牌。
法律依据:
《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三、登记和上路
(一)消费者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应于3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12月31日止。
(三)按照旧国标生产且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4月15日,消费者应在上述期限内尽快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自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车辆;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