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新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01 11:2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道路交通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新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只能在伤者康复后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残疾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应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材料越充分、越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等级认定。

1.入学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

6.损伤初期及治疗后的x线、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证明;

8、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9.残疾鉴定委托书(如因调解需要提前对未完成治疗或出院的伤者进行鉴定,应在《残疾鉴定委托书》中说明)。

二、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低下(智商20以下)或精神失常,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伴有大小便失禁的截瘫(肌肉力量低于2级)。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失明5级。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两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6.三条肢体完全失去功能。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76%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残疾是一种普遍现象。司法实践中,伤员的相关信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标准进行应用。不同类型的伤残和伤残程序有不同的伤残鉴定等级,其赔偿和其他责任鉴定情况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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